台灣既有投資,和到日本之後的新資金

從台灣搬到日本後,原本的股票、ETF 和證券帳戶怎麼辦?

你在台灣已經有證券帳戶,裡面有台股、台灣 ETF,也許還有美股或美國 ETF,帳戶裡也留著台幣。後來到日本工作或長期住下來,薪水改成日圓,這時才開始看日本的證券帳戶和 NISA。台灣那個帳戶要不要留、股票要不要賣、日本要不要申報、NISA 和這些舊部位是什麼關係,常被混成同一個問題。舊資產怎麼處理,和搬到日本之後的新資金怎麼投資,是兩件事。

資料確認日期:2026年10月3日

先把四件事分開:台灣帳戶、舊資產、日本帳戶、NISA

帳戶、放在裡面的資產,以及稅務上怎麼看這些資產,不是同一層。台灣證券帳戶是你和台灣券商之間的帳戶。裡面的股票、ETF、現金是資產。搬到日本之後如果開了日本證券帳戶,那是另一個國家的帳戶制度。NISA 又是日本帳戶裡面的一種非課稅制度,不是一種新的股票。

NISA 有兩種額度,誰可以開、哪些商品放得進去,分別在這兩頁。

搬到日本以前
台灣證券帳戶
├ 台股
├ 台灣 ETF
├ 美股 / 美國 ETF
└ 現金(台幣、美元等)

搬到日本以後
日本證券帳戶
├ 一般帳戶 / 特定帳戶
└ NISA
   ├ つみたて投資枠(定期定額額度)
   └ 成長投資枠

搬到日本後,台灣證券帳戶要不要關?

NISA 制度本身,不等於台灣證券帳戶必須關閉。國稅廳說明的非課稅,是非課稅口座裡取得的上市股票等,沒有把關掉其他國家的證券帳戶寫成條件。 國稅廳:No.1535 NISA制度

搬到日本後,原本的台灣證券帳戶是否可以繼續交易,以及地址、稅務居住地等資料需要如何更新,可能依券商規定而不同。應直接向原券商確認。要問的是四件分開的事:能不能繼續持有、能不能繼續買賣、哪些服務還開放、地址和稅務居住地要怎麼改。

這是個別券商的客戶規則,不是全台灣同一份答案,也不是日本 NISA 的開戶條件。先確認原券商的海外居住者規定,再決定帳戶要維持、要限制交易,或要結束。

原來的台灣股票和 ETF 要不要賣?

賣不賣,不是從「人已經在日本」或「準備開 NISA」直接推出來的。下面只把常見理由拆開。這篇不建議賣出、留下,或換成哪一種商品。

只是因為搬到日本

搬家這件事本身,推不出必須賣掉台灣的股票或 ETF。

只是因為準備開 NISA

NISA 的非課稅,寫的是非課稅口座裡取得的上市股票等。條文沒有要求先賣掉台灣的部位。 國稅廳:No.1535 NISA制度

券商規則發生變化

若原券商對海外居住後的持有或交易有自己的限制,向該券商確認目前適用的規則。

原本就準備調整投資組合

那是投資決定:部位還適不適合你現在的計畫。它和稅務居住、NISA 開戶是不同的問題。

準備賣出

先確認你在日本所得稅法上的身分,以及這筆轉讓所得落在哪一種課稅範圍。賣出之後才用券商畫面上的台幣損益去對日本的稅,順序是反的。

真正先要確認的,是你在日本的稅務身分

日本所得稅法把個人分成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居住者是日本國內有住所,或到現在為止連續有居所一年以上的個人。居住者再分成「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和「非永住者」。非居住者是居住者以外的個人。No.2010 頁首寫的是令和8年4月1日現在的法令。 國稅廳:No.2010 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

這裡的住所,是個人生活的本據,依客觀事實判斷,不是簽證封面上的名稱。居所是實際住著、但還不是生活本據的地方。 國稅廳:No.2875 居住者と非居住者の区分

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只就日本國內源泉所得課稅。非永住者那套「國外源泉所得要不要看匯入」的規則,不要套到非居住者身上。人在日本工作、生活的本據如果已經在日本,可能已經是居住者,不能只用「我還拿台灣護照」來選這一格。 國稅廳:No.2010 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

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

所得發生在日本國內或國外,全部所得都在課稅範圍裡。國稅廳寫,一般情形大多是這一類。 國稅廳:No.2010 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

非永住者

非永住者是居住者中的一種:沒有日本國籍,而且過去十年以內,在日本國內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在五年以下。課稅範圍是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加上在日本國內支付,或從國外匯入的國外源泉所得。稅法上的「非永住者」用的是這組條件,不是入管制度的永住許可或永住簽證。 國稅廳:No.2010 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的國外源泉所得,包含政令指定的、轉讓國外有價證券所生的所得。 e-Gov:所得稅法第7條、第8條

同一年裡身分改變

該年如果先後屬於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非永住者,或非居住者的不同區分,所得稅法第8條是按各段期間,分別對該期間內發生的所得適用該期間的課稅範圍。身分若在年中改變,就不能整年只套改變前或改變後的一種範圍。 e-Gov:所得稅法第7條、第8條

台灣股票賣掉有獲利,日本需要申報嗎?

沒有一個不看條件的答案。先看你是非居住者、非永住者,還是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課稅範圍是全部所得,不因這筆錢還留在台灣券商而改成另一套範圍。非居住者則只就國內源泉所得課稅。下面幾段只說明:當你是非永住者時,國外有價證券的轉讓所得怎樣被分類。 國稅廳:No.2010 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把非永住者的課稅範圍分成兩塊: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以及在日本國內支付或從國外匯入的國外源泉所得。括號裡寫明,國外源泉所得包含「轉讓位於國外的有價證券所生、由政令指定的所得」。 e-Gov:所得稅法第7條、第8條

施行令第17條把這一類指定為特定有價證券的轉讓所得,而且要符合下面之一:在國外金融商品市場轉讓、透過國外金融商品交易業者賣出,或記載、保管在國外的帳戶。特定有價證券,是取得日不在「轉讓日前十年、而且這段期間裡人是非永住者」之中的有價證券。同一銘柄有多批時,判斷轉讓的是不是特定有價證券,依先取得的先轉讓,不能自行指定賣的是哪一批。 e-Gov:所得稅法施行令第17條

國稅廳通達把特定有價證券再寫清楚三項:轉讓日十年前當天或更早取得的;轉讓日前十年內取得、但取得時這個人不是非永住者的;以及2017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搬到日本以前、人還不是非永住者時買的部位,可能落在第二項或第一項。搬到日本以後才以非永住者身分、且在2017年4月1日以後取得、又在轉讓日前十年以內的,通達這三項不把它算進特定有價證券。法條沒有用「搬到日本當天」這個詞,要用的是取得日、取得時是不是非永住者,以及賣出的市場和帳戶。 國稅廳:所得稅法基本通達7-1至7-6

所以,被放進這條國外源泉所得的轉讓,對非永住者來說,還要看有沒有在日本支付、有沒有從國外匯入。沒有被放進特定有價證券的轉讓,就不是用這一條來回答。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則回到「全部所得」那個範圍,取得日不改變這個範圍。

股利和配息是另一種所得。特定有價證券這條寫的是轉讓。國稅廳 No.2010 沒有把台灣帳戶的股利單獨歸類。實際處理可能因居住身分、證券取得時間、所得性質及個別情況而不同,請以國稅廳最新資料或向稅務專業人士確認。 國稅廳:No.2010 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

「沒有把錢匯到日本」是不是就不用管?

對一部分非永住者的國外源泉所得,匯入日本這件事在法條裡有意義。把它收成「錢留在台灣,所以不用申報」,和法條不是同一句話。反過來,「人在日本,台灣帳戶的收入一定全部課稅」,也把非永住者和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合成了一種。

通達把非永住者分成沒有從國外收到匯入、以及有收到匯入,兩套課稅標準的算法不同。沒有匯入時,仍然要計算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若國外源泉所得有一部分是在日本國內支付,那一部分另有算法。有匯入時,是把匯入額和國外支付的所得對起來分配,不是把匯入的日圓金額直接當成獲利。 國稅廳:所得稅法基本通達7-1至7-6

法條說的匯款,也不只是銀行電匯。通達寫明,匯入國內的貨幣、支票、匯票、信用狀和其他支付工具算在內。代替通常匯款、把貴金屬、債券、股票等攜帶或寄送進日本,以及在日本借款或請人代墊、再由國外存款償還,若被認為是代替匯款,也算在內。只看台灣帳戶有沒有一筆轉到日本銀行,會漏掉這些情形。 國稅廳:所得稅法基本通達7-1至7-6

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No.2010 的課稅範圍是國內外全部所得。這一格不是用「有沒有匯款」來開關。 國稅廳:No.2010 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

「申報所得」和「申報海外財產」不是同一件事

賣出股票、收到股利,問的是該年度有沒有所得、落在哪一種課稅範圍。國外財產調書問的是年底還持有哪些國外財產、價額合計有沒有跨過門檻。股票一直沒賣,所得那邊可能沒有轉讓所得;財產名簿這邊仍然可能要單獨判斷。兩份資料不是同一張表。

所得稅這一邊

看的是賣出所得、股利或配息,以及其他相關所得,各自落在居住者分類的哪一格。上面兩節是這一邊的框架。

國外財產調書

日文名稱是国外財産調書。No.7456 頁首同樣是令和8年4月1日現在法令等。對象是居住者,但非永住者除外。該年12月31日,國外財產價額合計額超過5,000萬日圓的,要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所得稅納稅地的稅務署長提出,並附合計表。是不是居住者、是不是非永住者,以該年12月31日的現況判斷。繼承開始的那一年,因繼承或遺贈取得的國外財產可以不記載,判斷門檻時也可以先扣除。 國稅廳:No.7456 国外財産調書の提出義務

持有很多台灣股票,只是把你帶向這個門檻問題,不是已經符合提出義務。非永住者被這項提出義務排除。價額怎麼估、外幣哪一天換算,以國稅廳該制度的說明為準,不要用券商畫面上的台幣市值直接填。

手機上可左右滑動查看完整表格。

問題主要在看什麼
台灣股票賣出獲利所得如何分類、是否進入該年度的課稅範圍
收到股利或配息另一種所得,不沿用特定有價證券的轉讓分類
股票一直沒有賣沒有轉讓所得,不等於國外財產的提出問題也不存在
年末持有大量海外資產可能要對國外財產調書的對象和門檻
剛搬到日本先確認該年各期間是非居住者、非永住者,或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

為什麼現在就應該保存台灣證券帳戶的交易紀錄?

不管最後賣不賣,取得日和取得時你是不是非永住者,都是上面分類要用的事實。券商往後若改版或限制查詢,當時的成交回單不一定還調得到。建議留下的是資料,不是替你算出日本的稅額。

至少留這些

買入日期、買入數量、買入價格、賣出日期、賣出價格、手續費、股利和配息、券商的交易報告,以及成交幣別是台幣還是美元。同一檔若分多批買進,不要只留一個平均成本。

台幣損益不能直接當成日本的數字

國稅廳的質疑事例說明:以外幣轉讓外國股票時,轉讓對價換算成日圓後的金額,作為股票轉讓的收入金額;持有期間匯率變動的差額,不必再拆出來另外當雜所得。該則註記為令和7年8月1日現在的法令與通達,而且是就所詢問的事實關係所作的一般回答。 國稅廳:外貨建取引による株式の譲渡による所得

換算通達寫的是:轉讓對價以外幣表示時,原則上依金融商品交易業者和轉讓人之間的外國證券交易帳戶約款所訂約定日,用支付者主要往來金融機構的對顧客電信買入匯率換成日圓。取得對價則準用對顧客電信賣出匯率。取得的約定日在平成10年3月以前的,用的是外國為替公認銀行公布的電信賣出匯率。台灣券商畫面上的台幣損益,不是這套日圓換算的結果。通達也沒有另定一種「台灣券商專用匯率」。 國稅廳:措置法通達37の10・37の11共-6

那搬到日本以後,還需要 NISA 嗎?

這個問題的對象,是搬到日本以後新出現的、可以拿去投資的錢,通常來自日圓薪水或其他在日本收到的現金流。它不回答台灣帳戶裡那些舊部位該不該留下。

現行 NISA 的非課稅,是居住者等在非課稅口座的つみたて投資枠和成長投資枠裡取得的上市股票等,其股利等和轉讓收益。非課稅的股利等,還限於經由開設該非課稅口座的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等交付的部分。台灣證券帳戶不是這個非課稅口座,裡面的部位不會因為你另外開了 NISA 就改成日本的非課稅。No.1535 頁首是令和8年4月1日現在法令等。額度,以及非課稅口座裡的損失如何計算,見 NISA 的稅務。 國稅廳:No.1535 NISA制度

搬到日本以前
→ 台灣證券帳戶裡已經存在的股票、ETF、現金

搬到日本以後
→ 日圓收入
→ 新的可投資資金
→ 日本證券帳戶
→ 是否使用 NISA

一個例子:已經在台灣投資多年,後來搬到日本工作

下面是理解順序的例子,不是個別稅務建議,也不計算任何人的稅。

一位 35 歲、在台灣工作並投資多年的人,證券帳戶裡有台灣 ETF、美國 ETF,也留著台幣現金。後來到日本就職,薪水改成日圓,開始看到 NISA。她要做的不是先決定「全部賣掉」或「全部留下」,而是按這個順序把問題拆開。

1. 確認台灣券商的海外居住規則

持有、買賣、地址和稅務居住地,向原券商問目前的規定。

2. 確認日本的稅務身分

用住所、居所、國籍,以及過去十年在日本的期間,區分非居住者、非永住者、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搬家當年若身分中途改變,各段期間分開看。

3. 保存既有部位的紀錄

取得日、數量、價格、幣別、股利和後來的賣出資料分開留。同一檔多批買進不要併成一個數字。

4. 舊部位和日本的新現金流分開

台灣 ETF、美國 ETF、台幣現金,是搬來以前就存在的。日圓薪水是搬來以後的新資金。

5. 若要賣舊部位,先對轉讓所得的分類

看賣出時的稅務身分、取得日、取得時是不是非永住者、帳戶在不在國外,以及支付和匯入。不要先用台幣損益填日本的申報。

6. 新的投資再考慮 NISA

日圓薪水裡準備拿去投資的部分,才進入「要不要用日本非課稅口座」這個問題。

搬到日本後的投資整理 Checklist

這是整理順序,不是申報清單,也不是賣出清單。

向原券商確認海外居住後的持有、交易、地址和稅務居住地

規定因券商而異。

用所得稅法的定義確認自己是非居住者、非永住者,或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

不要用永住簽證的有無代替這個分類。

保存台灣證券帳戶的成交、股利和幣別資料

同一檔分批留,不要只留券商顯示的台幣損益。

不因為準備開 NISA,就處理掉舊部位

NISA 的條文沒有這個前提。

舊資產和搬來以後的新投資分開看

帳戶在台灣,不使新的日圓投資自動變成同一筆決定。

賣出前,先對日本這邊的稅務身分和取得時期

匯入與否只在非永住者的國外源泉所得裡有指定的意義。

海外財產規模可能跨過門檻時,再對國外財產調書

12月31日、超過5,000萬日圓、居住者且不是非永住者,三個條件一起看。

最後才看日本的新投資要不要使用 NISA

同時確認開戶條件和商品範圍。

接下來可以看什麼?

稅務身分和舊部位的紀錄先分開之後,若新的資金要放進日本的制度,再往下看 NISA 本身、外國人開戶時要確認的條件、哪些商品進得了非課稅口座,以及台灣 ETF 和日本 ETF、投資信託不是同一層。

常見誤解

「可以繼續留著」不能單獨成立

這句少了券商規則。NISA 沒有要求關閉台灣證券帳戶,也沒有保證原券商在你搬到日本之後仍開放交易或維持原有服務。持有、買賣、地址和稅務居住地,向原券商確認。

「不用賣股票」不能單獨成立

搬家和開 NISA,都推不出必須賣或無須賣。要不要調整部位是投資決定。一旦準備賣出,轉讓所得仍要依稅務身分、取得時期和匯入規則分類。

「沒匯就不用報」不能單獨成立

非永住者沒有匯入時,通達仍計算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匯款也不只銀行轉帳。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課稅範圍是全部所得,不以匯款為開關。

「賣掉就要在日本申報」不能單獨成立

少了身分和所得分類。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與非永住者的課稅範圍不同;非永住者還要看該筆是不是施行令第17條的特定有價證券轉讓,以及支付和匯入。非居住者只就國內源泉所得課稅。

常見問題

搬到日本後,台灣證券帳戶一定要關掉嗎?

沒有這種統一規定。國稅廳 No.1535 說明的 NISA 非課稅,是非課稅口座裡取得的上市股票等,沒有把關閉其他國家的證券帳戶寫成條件。搬到日本後,原台灣證券帳戶能否繼續持有或交易、地址和稅務居住地如何更新,依各券商規定而不同,應向原券商確認。

開 NISA 前,需要先賣掉台灣股票嗎?

NISA 的規定沒有把先賣掉台灣的股票或 ETF 寫成條件。要不要調整原本的部位,是另一個投資決定。如果準備賣出,賣出所得如何進入日本的課稅範圍,要先看稅務身分、取得時期,以及是否屬於非永住者的國外源泉所得規則。

搬到日本後賣出台灣股票,日本一定要報稅嗎?

不能只回答一定要或一定不要。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課稅範圍是全部所得。非永住者是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加上在日本支付或從國外匯入的國外源泉所得。施行令第17條把一部分國外有價證券的轉讓所得放進國外源泉所得,取得日、取得時是不是非永住者、以及市場和帳戶,都會影響分類。同一年身分中途改變時,所得稅法第8條按各期間分別適用。

錢沒有匯到日本,就一定不用申報嗎?

不是。對非永住者,沒有從國外匯入時,通達仍就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計算課稅標準;在日本國內支付的國外源泉所得另有算法。匯款包含攜帶貨幣、支票、匯票、信用狀,以及代替匯款而把股票等帶進日本,或在日本借款再由國外存款償還。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課稅範圍不以匯款為開關。

什麼是日本稅法上的「非永住者」?

居住者當中,沒有日本國籍,而且過去十年內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五年以下的人。居住者是在日本有住所,或連續有居所一年以上的個人。這是所得稅法的分類,不是入管的永住許可或永住簽證。見國稅廳 No.2010,頁首為令和8年4月1日現在法令等。

持有很多台灣股票,需要提交國外財產調書嗎?

要同時符合 No.7456 的條件,不能只看「持有很多」。對象是所得稅法上的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並以該年12月31日的現況判斷。當天國外財產價額合計額超過5,000萬日圓的,要在次年6月30日前向納稅地的稅務署長提出。頁首為令和8年4月1日現在法令等。

已經有台灣證券帳戶,還可以考慮 NISA 嗎?

兩件事可以同時存在,但回答的不是同一筆資產。台灣帳戶管理的是已經存在的部位。NISA 問的是,之後在日本非課稅口座裡新取得的上市股票等,股利和轉讓收益能否依現行制度非課稅。台灣帳戶裡的部位不會因此變成 NISA 的非課稅對象。開戶還要看居住者等、年齡和證券公司的文件,見「外國人與 NISA」。

想依自己的情況確認時

居住地、在留時間、想用的額度和金額,每個人都不一樣。讀完公開說明後,可以把這些條件寫進問題裡。

問 AI

本文整理一般制度資訊,不構成個別稅務建議。海外證券的實際課稅可能因居住身分、取得時間、所得性質、匯款情況等而不同;需要判斷個別申報義務時,請向日本國稅廳、所在地稅務署或稅理士確認。

官方資料來源

日本國稅廳

本頁是制度的一般說明,不是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金額和辦理方式可能調整。交易或申報前,請核對日本金融廳、國稅廳和開戶金融機構的最新資料。